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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17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四年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設檢察
官指揮執行某甲徒刑,刑期期滿日期為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其褫奪公權
應何時起算?
法律問題:某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設檢察
     官指揮執行某甲徒刑,刑期期滿日期為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其褫奪公權
     應何時起算?
討論意見:甲說: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
        刑執行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之規定,其甲之褫奪公權應自徒
        行執行完畢之日,即七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算。
     乙說: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
        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其甲褫奪公權起算日,應為刑期終了之
        次日,即七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算,蓋如依前說,其甲褫奪公權時
        仍在監執行中。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受有期褫奪公權之宣告,其期間應自主刑執行完畢之翌日或赦免之
        日起算(參看本處七十四年五月編印之『刑罰執行手冊』第三十六
        頁)。本題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