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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3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84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七十四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祭祀公業管理人甲未召開派下員大會,竟夥同派下員乙,以甲為主席,
乙為記錄,意圖侵佔祭祀公業財產,而以自己名義偽造會議記錄,甲、乙
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法律問題:某祭祀公業管理人甲未召開派下員大會,竟夥同派下員乙,以甲為主席,
        乙為記錄,意圖侵佔祭祀公業財產,而以自己名義偽造會議記錄,甲、乙
        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討論意見:子說: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如
            以自己名義制作文書,或自己本有制作權,縱有不實之記載,亦難
            論以偽造文書,該會議記錄係甲、乙以自己名義制作,雖其內容不
            實,仍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丑說:祭祀公業會議記錄為記載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之決議事項,其制作
            權應屬全體派下員,非管理人或他人所得擅自制作,雖甲、乙以自
            己名義制作,仍無解於偽造私文書罪責。
        結論:均同意丑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本題應視該會議記錄內容有無以其他派下員名義之決議而定,如有
            ,則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否則即無刑責。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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