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懷胎婦女自行墮胎,其配偶對該婦女有無告訴權?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其配偶為胎兒之父,墮胎後使其無子嗣,應屬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自得為告訴權人。
乙說(否定說):
對胎兒權利能力之保護,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而胎兒將來是否能順
利出生,屬未知數,(否則,法律對其保護,自不必以將來非死產者
為限),故自行墮胎婦女之配偶,將來是否為該胎兒之父,亦尚未確
定,難謂為因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本件所侵害者,純屬社會法益,他
人無告訴權。(參酌十九年院字第三五○號解釋)
結論: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墮胎之為必罰,乃係為維持風俗,保全公益而設(參見刑
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立法理由);另司法院院字第三五○號解
釋亦認為:『墮胎罪以公共法益為重,自不發生自訴問題』
,故懷胎婦女自行墮胎,其配偶對該婦女應無告訴權。以乙
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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