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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提案三)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駕駛汽車超速違規,遭交通警員取締,某甲為避免受罰,於警員填發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
,問某甲應負何罪責?
法律問題:某甲駕駛汽車超速違規,遭交通警員取締,某甲為避免受罰,於警員填發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
        ,問某甲應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於前開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其簽
            收表示通知單已由某乙收受,含有收據之性質,屬偽造私文書之行
            為,某甲應負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責。
        乙說:前開通知單內容由警員所製作,非屬私文書,某甲僅在收受通知聯
            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其應負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
            押罪責。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
                  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及同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七八二號
                  、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九○○號判決意旨,同意審查意見
                  ,以甲說為當(參照本司(72)檢(二)字第一四○二號
                  函載本部公報第四十七期第八十七、八十八頁)。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