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駕駛汽車超速違規,遭交通警員取締,某甲為避免受罰,於警員填發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
,問某甲應負何罪責?
|
法律問題:某甲駕駛汽車超速違規,遭交通警員取締,某甲為避免受罰,於警員填發
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
,問某甲應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於前開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其簽
收表示通知單已由某乙收受,含有收據之性質,屬偽造私文書之行
為,某甲應負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責。
乙說:前開通知單內容由警員所製作,非屬私文書,某甲僅在收受通知聯
者簽章欄偽署某乙之姓名,其應負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
押罪責。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
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及同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七八二號
、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九○○號判決意旨,同意審查意見
,以甲說為當(參照本司(72)檢(二)字第一四○二號
函載本部公報第四十七期第八十七、八十八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