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對於公務員某乙素懷之滿,於辦公時間內闖入某乙辦公室,對靜坐在
辦公桌前之某乙加以毆打。問某甲是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
法律問題:某甲對於公務員某乙素懷之滿,於辦公時間內闖入某乙辦公室,對靜坐在
辦公桌前之某乙加以毆打。問某甲是否犯妨害公務執行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以對於『公務員依
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為其要件。今依題示所載,某乙僅
坐在辦公桌前,則其非『依法執行職務時』,甚為明顯,從而某甲
施以強暴脅迫,亦不構成本條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乙說:某乙在辦公時間內,靜坐在自己辦公桌前,雖非執行某一特定職務
,但仍屬執行職務(如思考有關工作上之各種問題等),此參之同
條第二項規定係為『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
而本條則僅規定『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兩相對照,至為
明顯,從而某甲之所為,應構成本條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初步結論: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某乙如非因執行職務而靜坐,則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本題某甲之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胥視乙之靜坐辦公桌前,是否與『執行職務時』之涵義相
符為斷。此乃事實認定問題,應就具體案情審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