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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座談會(提案一四)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男子犯強盜強姦罪,同時故意殺人,應如何處斷?
法律問題:某男子犯強盜強姦罪,同時故意殺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一)所殺害之對象,即為被強盜強姦之婦女者
        甲說:某男子僅犯一個強盜罪,對之不能有二次之評價。因之,強盜罪與
            強姦殺人罪,應係想像競合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周冶平刑法分則第八三○頁)。
        乙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對強姦殺人罪,已有特別規定,因之,強盜
            部分與強姦殺人部分,無從結合,本件應係法條競合關係,從而強
            盜、強姦殺人二罪,應依同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趙琛刑法分則第
            八五一 ---- 八五六頁)。
        丙說:強盜行為與其他特定行為所成立之結合犯,自理論上而言,同一強
            盜行為只能與其他行為一次結合而成罪,在實行強盜之際,縱又發
            生其他數種行為,亦無分別結合而論以數個強盜結合犯之餘地,本
            件強姦罪與殺害被害人罪之關係較為接近,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
            三條強姦殺人罪,從而,強盜行為即無由與之再度結合,理應就強
            盜與強姦殺人二罪,分別按數罪或牽連犯論罪(韓忠謨刑法原理第
            四二七 ---- 四二八頁、林山田刑法特論(上)第二八二頁)。
        丁說:本題應屬強盜強姦罪之結合犯與強姦殺人罪之結合犯,二者具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陳樸生刑法實
            用第七五四頁、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四六七七號判決參照,
            司法院公報二十五卷十一期第三○頁、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
            四卷第三期第七○六頁)。
        (二)所殺害之對象,非為被強姦之婦女者
        甲說:本罪之性質,本屬強盜罪之加重規定,其體例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各款加重竊盜罪情形類似,而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
            二、四款之罪,然其強盜之基本行為只有一個,其結合之加重行為
            二個,故於判決內,應將該加重情形並舉,論以強盜強姦、強盜殺
            人等罪(陳煥生刑法分則實用第三六五頁、趙琛刑法分則第八五一
            --- 八五二頁)。
        乙說:認強盜罪只有一個基本行為,對之不能有二次以上之評價,本題應
            為強盜與強姦殺人之想像競合犯,(周冶平刑法分則第八二九、八
            三○頁)。
        丙說:殺人及強姦二者均為強盜之加重規定,係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
            合犯,應以強盜強姦、強盜殺人罪從一重處斷(陳樸生刑法實用第
            七五四頁)。
    結論:
      (一)所殺害之對象,即為被強盜強姦之婦女者,採丁者。
      (二)所殺害之對象,非為被強姦之婦女者,採丙說。
審查意見:同意原提案機關討論意見結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本案不問殺害之對象是否同為被強姦之婦女,強盜殺人、強盜強姦
            係兩個單一犯罪行為,仍應依刑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