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某男子犯強盜強姦罪,同時故意殺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一)所殺害之對象,即為被強盜強姦之婦女者
甲說:某男子僅犯一個強盜罪,對之不能有二次之評價。因之,強盜罪與
強姦殺人罪,應係想像競合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周冶平刑法分則第八三○頁)。
乙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對強姦殺人罪,已有特別規定,因之,強盜
部分與強姦殺人部分,無從結合,本件應係法條競合關係,從而強
盜、強姦殺人二罪,應依同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趙琛刑法分則第
八五一 ---- 八五六頁)。
丙說:強盜行為與其他特定行為所成立之結合犯,自理論上而言,同一強
盜行為只能與其他行為一次結合而成罪,在實行強盜之際,縱又發
生其他數種行為,亦無分別結合而論以數個強盜結合犯之餘地,本
件強姦罪與殺害被害人罪之關係較為接近,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
三條強姦殺人罪,從而,強盜行為即無由與之再度結合,理應就強
盜與強姦殺人二罪,分別按數罪或牽連犯論罪(韓忠謨刑法原理第
四二七 ---- 四二八頁、林山田刑法特論(上)第二八二頁)。
丁說:本題應屬強盜強姦罪之結合犯與強姦殺人罪之結合犯,二者具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陳樸生刑法實
用第七五四頁、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四六七七號判決參照,
司法院公報二十五卷十一期第三○頁、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
四卷第三期第七○六頁)。
(二)所殺害之對象,非為被強姦之婦女者
甲說:本罪之性質,本屬強盜罪之加重規定,其體例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各款加重竊盜罪情形類似,而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
二、四款之罪,然其強盜之基本行為只有一個,其結合之加重行為
二個,故於判決內,應將該加重情形並舉,論以強盜強姦、強盜殺
人等罪(陳煥生刑法分則實用第三六五頁、趙琛刑法分則第八五一
--- 八五二頁)。
乙說:認強盜罪只有一個基本行為,對之不能有二次以上之評價,本題應
為強盜與強姦殺人之想像競合犯,(周冶平刑法分則第八二九、八
三○頁)。
丙說:殺人及強姦二者均為強盜之加重規定,係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
合犯,應以強盜強姦、強盜殺人罪從一重處斷(陳樸生刑法實用第
七五四頁)。
結論:
(一)所殺害之對象,即為被強盜強姦之婦女者,採丁者。
(二)所殺害之對象,非為被強姦之婦女者,採丙說。
審查意見:同意原提案機關討論意見結論。
座談會研究結果:本案不問殺害之對象是否同為被強姦之婦女,強盜殺人、強盜強姦
係兩個單一犯罪行為,仍應依刑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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