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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2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3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板橋分檢(七十三年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旅行社職員因代辦某甲出入境手續時,變造某甲提出之戶籍謄本,問其
所變造之戶籍謄本究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定之特種文書或同法第二百十
一條所定之公文書?
法律問題:某旅行社職員因代辦某甲出入境手續時,變造某甲提出之戶籍謄本,問其
     所變造之戶籍謄本究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定之特種文書或同法第二百十
     一條所定之公文書?
討論意見:甲說:應認係變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定之特種文書。
     乙說:應認係變造刑法第二百十一條所定之公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一
         年臺上字第六五一八號刑事判決)。
     研討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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