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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01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七十三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至乙店購買手錶一只,取得手錶並將價款置放櫃檯上,突抽出尖刀一把
對乙嚇稱:如不怕死就把錢拿去等語,致乙心生畏懼,甲旋即取走該手錶
及價款逃逸,問甲須負何罪責?
法律問題:甲至乙店購買手錶一只,取得手錶並將價款置放櫃檯上,突抽出尖刀一把
        對乙嚇稱:如不怕死就把錢拿去等語,致乙心生畏懼,甲旋即取走該手錶
        及價款逃逸,問甲須負何罪責?
討論意見:子說:按當時甲已取得該錶之所有權,而價款僅置於櫃檯上,乙尚未取得
            所有權,因甲本意乃在恐嚇乙以求免付價款,故甲應負恐嚇得利罪
            。
        丑說:恐嚇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致對方心生畏懼,甲抽出尖刀對乙稱:不
            怕死就把錢拿去致乙懼而不敢取款,乃目前急迫之危害;且取得所
            有不以現實取得佔有為限,價款雖僅置放櫃檯上,仍應視為乙已收
            受而取得所有權,甲取走該款,核其所為已構成強盜罪。
        結論:多數贊成丑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一、本題某甲究於何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或利益之益圖?某乙是否因
                某甲之行為至使不能抗拒?題意雖非十分明確,但既稱『甲至
                乙店購買手錶一只,取得手錶並將價款置放櫃檯上,突...
                致乙心生懼...』云云,似謂在某甲取得手錶之前,尚無不
                法所有之意圖,於取得手錶擬交付價款之際始萌不法利益之意
                圖,且其抽出尖刀對乙嚇稱:『如不怕死就把錢拿去。』之行
                為,僅『致乙心生畏懼』,尚未使乙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
            二、如果上述前提無訛,本題以原研討意見之子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