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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24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54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七十三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共欠丙十萬元,由乙以其名義簽發同額本票一紙,交丙以資擔保,
嗣債務由甲乙共同清償後,本票由甲向丙取回,非但未交付乙,屆期竟聲
請法院為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對乙為強制執行,問甲刑事責任如何
處斷?
法律問題:甲、乙共欠丙十萬元,由乙以其名義簽發同額本票一紙,交丙以資擔保,
     嗣債務由甲乙共同清償後,本票由甲向丙取回,非但未交付乙,屆期竟聲
     請法院為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對乙為強制執行,問甲刑事責任如何
     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甲所犯為侵占罪。因本票為乙簽發,某甲取得後,本應交付予乙,
        乃竟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強制執行,圖取得該十
        萬元,自應變成侵占罪,至其隱瞞法院使之陷于錯誤而為給付之裁
        定,乃侵占後之處分贓物之行為,不另成罪。
     乙說:甲除成立侵占罪外,仍應成立詐欺罪嫌。蓋甲時知其對乙無債權,
        其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裁判,達其使乙交付財物之目的,自與詐
        欺罪無殊,惟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結論:多數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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