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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3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40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三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在任會首鳩集民間互助會,約定得標者應簽發支票、本票或借據交與會
首持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後再交與得標者,如甲持得標者所簽發之票據、
借據向其他會員收取後未交與得標者,是否成立侵占罪?
法律問題:甲在任會首鳩集民間互助會,約定得標者應簽發支票、本票或借據交與會
     首持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後再交與得標者,如甲持得標者所簽發之票據、
     借據向其他會員收取後未交與得標者,是否成立侵占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侵占罪。因各會員間並無直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會首雖有
        交付得標者會款之義務,但未交付前,該會款不能謂係得標會員所
        有,會首拒不交付,僅屬民事糾紛,難謂侵占他人之物。
     乙說:成立侵占罪。得標者簽發票據或借據交與會首,會首再將之轉交其
        他會員,此種行為即為民法債權之讓與,持有該票據或借據者,即
        可據以向得標會員主張權利,故會員相互間即有直接之債權,債務
                關係存在,與一般之民間互助會有別,故會首持得標者簽發之票據
                、借據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係受得標者之委託為之,其收取後不
                予轉交,應屬侵占他人之物。
     結論:採甲說,呈報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按會首收取會款後未交付得標之會員前,並非持有他人之物,是縱未交付
     ,僅負民事上違約責任,尚難認有侵占刑責。是本件擬甲採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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