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在私文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同時又蓋用乙之印章蓋在偽造署押之下,究
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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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在私文書上偽造乙之署押,同時又蓋用乙之印章蓋在偽造署押之下,究
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偽造署押與盜用印章,二罪行為構成要件不同,應以數罪論處。
乙說:盜用印章是完成偽造署押之作用,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屬牽連犯
。
丙說:偽造署押與盜用印文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
結論:多數採丙說,請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在私文書上偽造署押,同時盜用印章蓋在偽造署押之下,為偽造私
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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