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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00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七十二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與有配偶人相姦,是否成立刑法第二三九條
之相姦罪。
法律問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與有配偶人相姦,是否成立刑法第二三九條
     之相姦罪。
討論意見:甲說:此類女子應認為刑法第二百廿七條被害人,故不成立同法第二百卅
        九條之相姦罪。按刑法第二百廿七條既有特別規定,保障十四歲以
        上未滿十六歲女子,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解釋,認該女子屬於被害人
        地位,且民法亦有女子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之規定,立法本意
        都在保障此類女子(周段合著法律實務問題彙編二二三頁審核結果
        ……不能論以刑法第二百卅九條之相姦犯)。
     乙說:此類女子雖係刑法第二百廿七條之被害人,但年齡既滿十四歲,即
        非無責任能力。且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對於性行為,雖無
        完全同意能力,但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完全無同意能力者者不同
        。其同意能力雖較薄弱,究難不負刑責。故此類女子,明知相姦者
        係有婦之夫而故為相姦,應負刑法第二百卅九條相姦罪責(同書二
        三四頁審核結果)。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係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特設之保護規定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與有配偶之人相姦,應認為刑法第二百二
     十七條第一項之被害人,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參看前司
     法行政部刑事司臺(六三)刑函字第一七二○號復臺高院函、趙琛著刑法
     分則實用下冊第四六○頁,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五六一頁,周冶平著刑法
     各論第五○五頁)。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