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3:2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11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二年十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簽發遠期支票後於票載發票日前,因自覺經商週轉不靈,有不獲付款之
虞,即具狀向檢察官表明違反票據法請求依法偵辦,問甲行為可否認係「
自首」?
法律問題:甲簽發遠期支票後於票載發票日前,因自覺經商週轉不靈,有不獲付款之
     虞,即具狀向檢察官表明違反票據法請求依法偵辦,問甲行為可否認係「
     自首」?
討論意見:甲說:自首雖係對未發覺之犯罪為之,然甲於發票日及執票人未為提示前
        即已預知票據一經提示即遭退票,其必違反票據法無疑,此種情形
        應認係自首。檢察官應於發票日到期後向票據交換所函索退票理由
        單附卷,查明某甲違反票據法犯罪事實,並認甲係自首。
     乙說: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而接受裁判,若行為尚未構成犯罪自無
        自首可言。查支票依法於票載發票日前不得為付款提示,而違反票
        據法須經執票人提示票據,不獲支付為構成要件,甲於執票人未提
        示前尚未違反票據法即尚未犯罪,其向檢察官自首,即非合法。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惟乙說末兩句「其向檢察官自首
     ,即非法合法。」宜修正為「不發生自首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