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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5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120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七十二年七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春節期間,賭博違警行為,雖無明文規定免罰。但民間風俗習慣,認此係
年節一種消遣性娛樂行為,而動機不在得利。如警察人員發現有人在住宅
內賭博違警,除予以告誡外,未予舉發,並將現場查獲賭資,交里長發還
違警行為人,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名?
法律問題:春節期間,賭博違警行為,雖無明文規定免罰。但民間風俗習慣,認此係
     年節一種消遣性娛樂行為,而動機不在得利。如警察人員發現有人在住宅
     內賭博違警,除予以告誡外,未予舉發,並將現場查獲賭資,交里長發還
     違警行為人,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
      理由:按在住宅內賭博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元以下罰鍰或罰役。
         又供違警所用或因違警所得之物於裁決時並宣告沒入,違警法罰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並無例
         外規定,是縱係於春節期間賭博違警者。仍難免受罰。警察人員
         於發現有人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自應依法舉發處罰,乃竟不依法
         辦理。而反將已查獲之賭資發還,圖利違警行為人,自應成立刑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
     乙說:否定說
      理由: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圖利罪,須行為人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得
         不法利益之意思,而為圖利之行為者,始足當之。苟係因行為人
         誤解法令,致執行公務發生偏差,因之使他人獲利,則其主觀上
         並無圖得不法利益之意思,尚難遽以圖利罪責相繩。本件警察人
         員誤以於春節期間,在住宅內賭博財物,係民間風俗習慣之一種
         ,而未予處罰,並將查獲之賭資發還違警行為,顯係誤解法令所
         致,其主觀上並無為他人圖得不法利益之意思,依上開說明自不
         得令負該項罪責。
     結論:多數讚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採乙說。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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