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乙因中樞神經麻痺,病重獨臥醫院病床,其神志清醒,惟口及四肢均不
能動彈,某甲見情起意,將某乙上衣口袋內新臺幣三萬元取走,問某甲應
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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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乙因中樞神經麻痺,病重獨臥醫院病床,其神志清醒,惟口及四肢均不
能動彈,某甲見情起意,將某乙上衣口袋內新臺幣三萬元取走,問某甲應
成立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意識清醒,某甲當面取財,與竊盜罪之乘人不覺竊取他人財物
之態樣不符,且其中樞神經麻痺四肢不能動彈,已喪失抗拒能力,
與搶奪罪之不及抗拒要件亦不相同,核其所為應成立強盜罪。
乙說:某乙之喪失抗拒能力與某甲之犯行並無因果關係,自與強盜罪之要
件不符,而某乙既有意識清醒,某甲在主觀上復無乘人不覺,私行
竊取之心態,不能繩以竊盜罪,核其所為應構成搶奪罪。
丙說:某乙四肢不能動彈已無抗拒能力,其喪失抗拒能力與某甲之犯行復
無因果關係,當然不符搶奪、強盜等罪名,核其所為應構成竊盜罪
。
結論:採乙說,報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某甲即為乘某乙不備,而搶奪其金錢,又非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
他法至使不能抗拒,僅構成竊盜罪,擬改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如係明知某乙不能言語及其四肢不能動彈,乃不顧其神
志清醒,而公然取走現款,應認係乘某乙不及以呼救等他法抗拒而奪取財
物。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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