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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7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七十二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乙因中樞神經麻痺,病重獨臥醫院病床,其神志清醒,惟口及四肢均不
能動彈,某甲見情起意,將某乙上衣口袋內新臺幣三萬元取走,問某甲應
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某乙因中樞神經麻痺,病重獨臥醫院病床,其神志清醒,惟口及四肢均不
     能動彈,某甲見情起意,將某乙上衣口袋內新臺幣三萬元取走,問某甲應
     成立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意識清醒,某甲當面取財,與竊盜罪之乘人不覺竊取他人財物
        之態樣不符,且其中樞神經麻痺四肢不能動彈,已喪失抗拒能力,
        與搶奪罪之不及抗拒要件亦不相同,核其所為應成立強盜罪。
     乙說:某乙之喪失抗拒能力與某甲之犯行並無因果關係,自與強盜罪之要
        件不符,而某乙既有意識清醒,某甲在主觀上復無乘人不覺,私行
        竊取之心態,不能繩以竊盜罪,核其所為應構成搶奪罪。
     丙說:某乙四肢不能動彈已無抗拒能力,其喪失抗拒能力與某甲之犯行復
        無因果關係,當然不符搶奪、強盜等罪名,核其所為應構成竊盜罪
        。
     結論:採乙說,報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某甲即為乘某乙不備,而搶奪其金錢,又非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
     他法至使不能抗拒,僅構成竊盜罪,擬改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如係明知某乙不能言語及其四肢不能動彈,乃不顧其神
     志清醒,而公然取走現款,應認係乘某乙不及以呼救等他法抗拒而奪取財
     物。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