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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0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75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七十二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向某警察分局自首殺害某乙,惟承辦警員誤認係謊報,未予受理。數
年後,警方果因調查另案而發覺某乙確在數年前被某甲殺害,問本件是否
為自首。
法律問題:某甲向某警察分局自首殺害某乙,惟承辦警員誤認係謊報,未予受理。數
     年後,警方果因調查另案而發覺某乙確在數年前被某甲殺害,問本件是否
     為自首。
討論意見:甲說:按自首須行為人自首其犯罪,並接受裁判為其成立要件,本件某甲
        雖陳述其犯罪,但概未被受理,其犯罪並因未而被發覺,並受裁判
        ,應不生自首之效力。
     乙說:某甲既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自首犯罪,並有接受裁判之意思
        ,即生自首效力,初不因該管公務員是否受理其自首,而影響自首
        效力。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按刑法上自首,係指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人自動向檢察官、司
     法警察官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申告其犯罪之行為,且聽受裁
     判始足構成,其所申告之內容不以完全與事實相符為必要,但尚須足以使
     偵查人員憑以查明該犯罪之真相。本問題某甲向警察分局申告殺害某乙,
     倘其申告內容足以使該警局人員憑以調查,且某甲於申告後未避匿者,即
     符合自首要件,不問承辦之公務員受理該案與否,仍生自首之效力。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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