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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76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地檢(七十二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拾得空白支票,加以偽造,與竊取空白支票加以偽造是否均成立牽連犯?
法律問題:拾得空白支票,加以偽造,與竊取空白支票加以偽造是否均成立牽連犯?
討論意見:甲說:侵佔遺失物與偽造有價證券,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竊盜與偽造
        有價證券亦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六四年臺上字第三二八二號判決
        參照),均成立牽連犯。
     乙說:撿拾空白支票非事先可得預料,偽造空白支票亦於撿拾侵佔入己後
        始起意為之,兩者間無方法結果關係,應併合處罰之。竊取空白支
        票,加以偽造,必於竊取時即有偽造之目的,始可論以牽連犯,若
        於竊得後始起意偽造,則應併合處罰,故應依事實認定之,未可一
        概論以牽連犯。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如於拾得或竊取空白支票之際,即有加以偽造行使之意,以甲說為
     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侵占遺失之空白支票或竊取空白支票加以偽造,所犯侵占遺
     失物罪或竊盜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間,究竟有無方法結果牽連關係,
     均應視拾得或竊取空白支票之時,有無加以偽造之意思為斷。此乃事實認
     定問題,非可一概而論。(不認為牽連犯之案例,見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
     臺上字第一四六七號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