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積欠稅捐未繳,經稅捐稽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際,納稅義務人如有
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是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毀損
債權罪。
|
法律問題:積欠稅捐未繳,經稅捐稽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際,納稅義務人如有
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是否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毀損
債權罪。
討論意見:甲說(肯定說):認積欠稅款即屬積欠債務、國庫或稽征機關即為債權人
之代表機關,如納稅義務人或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以脫
免執行之行為,自應成立該毀損債權罪。
乙說(否定說):認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係指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所謂債
權者,應係指當事人間依法行為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一種私
法行為或自然狀態所產生之民事關係,而稅捐係人民對政府,依公
權力關係所產生之公法上義務,屬行政作為之範疇,故其存在,應
非該罪所指之債權國庫或稽征機關亦非一般所指之債權人,故納稅
義務人縱有故意毀損、處分、隱匿財產,亦不成立該毀損債權罪。
至於其行為如另觸犯他罪,自應另予論列。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僅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意圖損害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構成損害債權罪。債
權之發生,究係基於公法上之義務抑或基於私法行為,並非所問。題示情
形,以甲說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