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六十九年三月廿八
日確定,復於七十年二月間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
檢察官於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院於同月二十日裁定
撤銷緩刑,於七十一年四月十日確定,則某甲之四月徒刑能否執行,有二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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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六十九年三月廿八
日確定,復於七十年二月間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
檢察官於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院於同月二十日裁定
撤銷緩刑,於七十一年四月十日確定,則某甲之四月徒刑能否執行,有二
說:
討論意見:甲說:可以執行─依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
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規定,則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要
件有二,一為「緩刑期滿」,一為「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缺一
不可。本件緩刑之宣告既在緩刑期間內裁定撤銷,刑之宣告即未失
其效力,自可執行。
乙說:不可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裁判……於確定後
執行之……」,則執行除依法另有特別規定外,必須俟裁判確定後
,始可為之。本件撤銷緩刑之裁定其確定係在緩刑期滿後,是時其
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自不可執行。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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