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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2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高雄地檢(七十一年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六十九年三月廿八
日確定,復於七十年二月間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
檢察官於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院於同月二十日裁定
撤銷緩刑,於七十一年四月十日確定,則某甲之四月徒刑能否執行,有二
說:
法律問題:某甲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六十九年三月廿八
     日確定,復於七十年二月間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
     檢察官於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院於同月二十日裁定
     撤銷緩刑,於七十一年四月十日確定,則某甲之四月徒刑能否執行,有二
     說:
討論意見:甲說:可以執行─依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
        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規定,則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要
        件有二,一為「緩刑期滿」,一為「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缺一
        不可。本件緩刑之宣告既在緩刑期間內裁定撤銷,刑之宣告即未失
        其效力,自可執行。
     乙說:不可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裁判……於確定後
        執行之……」,則執行除依法另有特別規定外,必須俟裁判確定後
        ,始可為之。本件撤銷緩刑之裁定其確定係在緩刑期滿後,是時其
        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自不可執行。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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