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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0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6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彰化地檢(七十一年九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
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茲若僅告以偽證之處罰,漏未告以具結之義務,而命
其具結,如其陳述虛偽,是否仍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
法律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
     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茲若僅告以偽證之處罰,漏未告以具結之義務,而命
     其具結,如其陳述虛偽,是否仍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犯罪。
      理由: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未履行此等程序而命其具結,縱
         其陳述虛偽,不能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論科,司法院廿
         七年院字第一○八九號,著有解釋可據。則既未告以具結之義務
         ,自應認未履行「告以具結之義務」之程序,尚不成立犯罪。
     乙說:仍成立犯罪。
      理由: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構成,應依刑法文之規定,依該
         條文係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一)供前或供
         後具結,(二)而為虛偽之陳述者,即構成犯罪。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僅
         為訓示之規定,與犯罪之構成要件無關。縱此程未履行序,既已
         命具結,而其陳述係虛偽,即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構成要件
         相符,應依偽證罪論科。司法院上開解釋實有斟酌之餘地。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意見,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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