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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0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38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處(七十一年六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將破舊機車連同牌照,一起丟棄河邊,為乙拾取,時逾半年接獲繳稅通
知,方至監理所註銷,但註銷手續,須繳回原牌照,此時原牌照已為乙拾
取佔為己用,無從辦理繳銷。乙應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
法律問題:甲將破舊機車連同牌照,一起丟棄河邊,為乙拾取,時逾半年接獲繳稅通
     知,方至監理所註銷,但註銷手續,須繳回原牌照,此時原牌照已為乙拾
     取佔為己用,無從辦理繳銷。乙應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標的,以他人遺失物為限,本件牌照乃甲之
        丟棄物,乙拾而用之,應不為罪。
     乙說:機車報廢應繳銷牌照,繳銷後所有權屬監理機關所有。乙如在甲未
        辦理繳銷手續前拾而用之,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
     結論: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至於甲、乙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情
     形,乃另一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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