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車禍事件,被害人受傷嚴重,情況危急。肇事者立刻護送醫院救治。無暇
囑託同車或路過他人代為自首,而他人業已自動報案。肇事者並以送醫人
身分登載醫院有關簿冊。應否視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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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車禍事件,被害人受傷嚴重,情況危急。肇事者立刻護送醫院救治。無暇
囑託同車或路過他人代為自首,而他人業已自動報案。肇事者並以送醫人
身分登載醫院有關簿冊。應否視同自首?
討論意見:甲說:自首方式,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或請非偵查機關轉送或告
知被害人(見刑法第六十二條立法理由)亦可。肇事者既將被害人
送醫並將自己姓名記明醫院有關簿冊,應認有請其代理或轉送之意
合於自首要件。
乙說:刑法第六六二條所謂自首,須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
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要件。本件肇事者,雖將姓名等登載醫院有
關簿冊,然醫院非該有偵查權之機關,應認與自首要件不合。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結論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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