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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8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2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處(七十一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係夫妻,丙向乙恐嚇稱:「回去轉告甲,我要殺他」。乙亦轉告甲,
甲乙二人均心生畏懼,丙係犯一罪或數罪?
法律問題:甲乙係夫妻,丙向乙恐嚇稱:「回去轉告甲,我要殺他」。乙亦轉告甲,
     甲乙二人均心生畏懼,丙係犯一罪或數罪?
討論意見:甲說:丙只犯一罪,即恐嚇乙一罪。
     乙說:丙只犯一罪,但非恐嚇乙而係恐嚇甲,乙僅為丙之傳達工具。
     丙說:丙係一行為觸犯恐嚇甲乙兩罪,應從一重處斷。
     結論: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乙既係夫妻,丙將對甲危害生命之情事通知乙,亦足生
     危害於乙之安全(參見前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六十八年臺68刑二函字第一
     二○○號、第二四一六號函所持見解)。乙轉告甲後甲、乙二人均心生畏
     怖,自應成立恐嚇甲、乙之二罪。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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