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係農會職員,承辦放款業務,其鄰居乙曾向該農會貸款,正分期攤還中
,某日乙到農會欲繳到期款項一萬元,適甲不在辦公室,當晚,乙逕至甲
之住宅,將該一萬元交甲收執,甲未將之入農會帳,侵占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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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係農會職員,承辦放款業務,其鄰居乙曾向該農會貸款,正分期攤還中
,某日乙到農會欲繳到期款項一萬元,適甲不在辦公室,當晚,乙逕至甲
之住宅,將該一萬元交甲收執,甲未將之入農會帳,侵占花用。
討論意見:甲說:乙至甲之住宅,將該一萬元交甲收執,究非在其營業場所交付,且
非在經辦業務時間內,甲未將之入農會帳,侵占花用,僅應負普通
侵占罪責。
乙說:乙雖非在營業場所、營業時間內將該款項交甲收執,然該款項係乙
欲繳納到期貸款為甲所明知,甲竟予以侵占花用,甲仍應負業務侵
占罪責。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收款入帳,既屬甲所承辦之業務,乙之交付一萬元,旨在分
期攤還借款,亦為甲所明知之甲將此項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予以侵占,自
應成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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