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1:24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85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七十一年三月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係農會職員,承辦放款業務,其鄰居乙曾向該農會貸款,正分期攤還中
,某日乙到農會欲繳到期款項一萬元,適甲不在辦公室,當晚,乙逕至甲
之住宅,將該一萬元交甲收執,甲未將之入農會帳,侵占花用。
法律問題:甲係農會職員,承辦放款業務,其鄰居乙曾向該農會貸款,正分期攤還中
     ,某日乙到農會欲繳到期款項一萬元,適甲不在辦公室,當晚,乙逕至甲
     之住宅,將該一萬元交甲收執,甲未將之入農會帳,侵占花用。
討論意見:甲說:乙至甲之住宅,將該一萬元交甲收執,究非在其營業場所交付,且
        非在經辦業務時間內,甲未將之入農會帳,侵占花用,僅應負普通
        侵占罪責。
     乙說:乙雖非在營業場所、營業時間內將該款項交甲收執,然該款項係乙
        欲繳納到期貸款為甲所明知,甲竟予以侵占花用,甲仍應負業務侵
        占罪責。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收款入帳,既屬甲所承辦之業務,乙之交付一萬元,旨在分
     期攤還借款,亦為甲所明知之甲將此項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予以侵占,自
     應成立業務侵占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