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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75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七十一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服務於雲林縣虎尾鎮某機關之公務員某甲,在出差登記報告表上登載出差
地點為臺中市某機關洽辦公事,而某甲該日卻前往高雄市洽辦另一件公事
,實際上並未前往臺中市,而某甲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亦以臺中市為出差
地點,申領往臺中市的旅費,問某甲有無刑責?
法律問題:服務於雲林縣虎尾鎮某機關之公務員某甲,在出差登記報告表上登載出差
     地點為臺中市某機關洽辦公事,而某甲該日卻前往高雄市洽辦另一件公事
     ,實際上並未前往臺中市,而某甲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亦以臺中市為出差
     地點,申領往臺中市的旅費,問某甲有無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偽造文書罪之處罰,在於保護公共信用及文書之真實性,某甲在出
        差登記報告表登載出差地點為臺中市,而實際上卻往高雄市,其出
        差地點究有不同,其申領旅費應以實際出差之地點為準,某甲之行
        為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之偽造文書罪責。
     乙說:某甲出差之事實,僅是地點不同而已,且往高雄市之旅費比往臺中
        市為高(車費),某甲之行為未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某甲之行
        為應無刑責。
     丙說: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構成要件須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構成,某甲制作旅費報告表非其本人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故不負刑責。
     結論:採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