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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2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79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處(七十一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乙女在與甲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離家出走二年後,另與丙男相姦生子,
乃以甲男為生父,填寫不實之出生登記申請書,向戶政機關辦妥戶籍登記
,問乙女應否負偽造文書之刑責?
法律問題:乙女在與甲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離家出走二年後,另與丙男相姦生子,
     乃以甲男為生父,填寫不實之出生登記申請書,向戶政機關辦妥戶籍登記
     ,問乙女應否負偽造文書之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乙女既明知該子非甲男所生,竟仍填寫不實之出生登記申請書向戶
        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手續,而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則乙女自係
        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及第二百十四條之罪,為牽連犯,應從一重
        處斷。
     乙說:該子雖係丙男親生,惟其出生既係在甲、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依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仍被推定為甲男之婚生之子
        ,則乙女縱欲據實申報亦無法辦理登記,故乙應無何刑責可言。
     結論:多數採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一一八號判決(非常上訴
     理由及判決要旨第七輯三三─三五頁),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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