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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56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1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處(七十一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教唆某乙在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某
乙聽從某甲之教唆而為虛偽之陳述。但檢察官未命某乙於供後具結,問某
甲應否負教唆偽證罪責?
法律問題:某甲教唆某乙在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某
     乙聽從某甲之教唆而為虛偽之陳述。但檢察官未命某乙於供後具結,問某
     甲應否負教唆偽證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認為應負教唆偽證罪責。
      理由:某乙既已聽從某甲教唆犯罪,就應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乙,至於
         檢察官未命某乙具結,是某乙犯罪成立與否之問題,與某甲之罪
         責無涉,因為教唆罪之成立具有其獨立性質故也。
     乙說:認為應不為罪。
      理由:教唆罪之處罰依條文之規定,固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偽證罪
         以經合法之具結程序為成立要件,茲某乙未具結不為罪,某甲自
         不負教唆罪責。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少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查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致犯罪,教唆犯仍
     以未遂犯論,但以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經核本件某
     甲教唆某乙偽證後,某乙於偽證中,雖因檢察官未命其具結未至犯罪,揆
     之前述說明,某甲仍應以未遂犯論。但因偽證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故某甲不負教唆未遂刑責。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高檢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