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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00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檢處(七十年九、十月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向某縣政府承租林地造林,種植芒果樹,雙方約定該承租林地上原有
之相思樹竹子,需經某縣政府核准砍伐,且所得利益百分之二十應歸政府
收取,訂立契約。嗣某甲僱請某乙管理該林地,某乙擅將該林地內原有之
相思竹子樹以新臺幣一萬元售於某丙砍伐,並將所收款項供作林地管理費
用,事經某縣政府查獲,認某乙有侵占罪嫌,設若某乙並不知前開契約規
定,應否負侵占罪責。
法律問題:某甲向某縣政府承租林地造林,種植芒果樹,雙方約定該承租林地上原有
     之相思樹竹子,需經某縣政府核准砍伐,且所得利益百分之二十應歸政府
     收取,訂立契約。嗣某甲僱請某乙管理該林地,某乙擅將該林地內原有之
     相思竹子樹以新臺幣一萬元售於某丙砍伐,並將所收款項供作林地管理費
     用,事經某縣政府查獲,認某乙有侵占罪嫌,設若某乙並不知前開契約規
     定,應否負侵占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係受某甲聘任管理前開林地,雖其將該林地上之竹木擅自出售
        ,惟查該竹木既可由某甲奉准砍伐,則某乙將之處分出售,要僅係
        違反契約規定之行為,查其尚未將所收竹木售價所得百分之二十交
        付予某縣政府,該款項全部自仍應歸其管理支配,又其將該所得價
        款供為管理費用,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純屬違約行為,尚難
        以侵占罪相繩。
     乙說:前開林地雖經某甲向某縣政府承租,惟其上原有之相思樹、竹子應
        仍屬國有,某乙未向某縣政府申請,擅將該竹子轉售他人砍伐,其
        意無非圖以所得補充管理費用之不足,顯有圖利他人之不確定故意
        ,自不得以其不知法令或契約內容規定,而解免其侵占罪責。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乙砍伐林地內原有林木,如不知某甲與縣政府之約定,即
     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參照臺灣省國有森林出租造林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係屬違約問題。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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