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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63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4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處(七十年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違背選舉權人的意思,偽造職婦團體選舉權人選擇意願書,是否構成偽造
文書。
法律問題:違背選舉權人的意思,偽造職婦團體選舉權人選擇意願書,是否構成偽造
     文書。
討論意見:甲說:違背選舉權人的意思,偽造選舉權人意願書,假如對選舉結果沒有
        影響,同時被偽造之選舉權人雖因被偽造意願書而不能參加職婦團
        體選舉,而事實上亦曾參加一般區域選舉行使投票權,則並不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偽造人不構成犯罪。
     乙說:違背選舉權人的意思,偽造選舉權人意願書,即使對選舉結果沒有
        影響,且被偽造之選舉權人,事實上亦另行參加一般區域選舉行使
        投票權,仍足生損害於公眾及選舉權人,應認構成犯罪。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
     問」(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九一六號判例)。具有職業團體或婦女團
     體及區域選舉人資格者,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由其依照有關規定選擇行使選舉權。如違背選舉權人
     之意思,偽造其選擇意願書,自足生損害於其選擇行使選舉權,應構成犯
     罪,以乙說結論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