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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86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檢處(七十年三、四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係貨車司機,某日奉派至船邊提裝進口奶粉一批,當其貨車載運第四車
次至倉庫卸貨時,發覺短少一大包,倉庫點貨員乃要求甲在下一車次補足
該短少之奶粉或賠償其價金,惟甲因恐自己負擔賠償,在埠頭第五車次提
貨時,竟乘海關人員及理貨員不注意之際,擅自竊取甫由船艙卸至該貨車
上(尚未點交)之奶粉一大包,旋即藏在駕駛臺內,準備用來補足前車之
短缺,嗣其貨車駛出馬頭出口處時,被警查獲,請問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加重竊盜罪?
法律問題:甲係貨車司機,某日奉派至船邊提裝進口奶粉一批,當其貨車載運第四車
     次至倉庫卸貨時,發覺短少一大包,倉庫點貨員乃要求甲在下一車次補足
     該短少之奶粉或賠償其價金,惟甲因恐自己負擔賠償,在埠頭第五車次提
     貨時,竟乘海關人員及理貨員不注意之際,擅自竊取甫由船艙卸至該貨車
     上(尚未點交)之奶粉一大包,旋即藏在駕駛臺內,準備用來補足前車之
     短缺,嗣其貨車駛出馬頭出口處時,被警查獲,請問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加重竊盜罪?
討論意見:子說:甲在第四車次提貨時,已發覺短少一包,知自己應負賠償責任,竟
        不以正當途徑向海關及理貨人員洽商多提一包或賠償因自己之過失
        所造成之損害,反而利用下一車次載貨時,擅自竊取一包,以資抵
        償原已短少且應由自己賠償之債務,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已極明顯,故甲在埠頭竊取該一包奶粉,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加重竊盜罪。
     丑說:甲於裝載第四車次奶粉時,既經發覺短少一包,而該短少之奶粉又
        需由甲自己負賠償責任,則甲在載運第五車次時,雖乘機多提一包
        奶粉,惟其本意無非想提來補回前車之短少,自難認甲有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意圖,故甲並無刑責可言。
     結論:贊成子說。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子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