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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4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134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南分院檢察處(七十年三月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數罪併罰二審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後於定執行刑時漏寫從刑「沒收」。問:
是否為違法判決,可否上訴最高法院?
法律問題:數罪併罰二審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後於定執行刑時漏寫從刑「沒收」。問:
     是否為違法判決,可否上訴最高法院?
討論意見:甲說:二審判決為違法,可上訴最高法院,參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
        二五九號判例意旨:「未宣告應執行刑係違法」(判例要旨下冊九
        七頁)。
     乙說:甲說之判例意旨,係指宣告二個無期徒刑而未定執行之刑而言故係
        違法。本題係指已宣告之沒收,在定執行刑時漏寫兩者情形不一,
        故不違法,原審法院在未確定前另以裁定補正即可,如判決確定,
        由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補正即可。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一判決數罪併罰規定,如其中一罪宣告沒收,則關於沒收
     部分,既非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所謂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即不發生定
     執行之問題。苟原判決有二罪以上宣告沒收,而於定執行刑時,關於沒收
     部分未予定其應執行之刑,因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原為「宣告多數
     沒收者,併執行之」,故對於宣告多數之沒收,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否,結
     果並無不同,原判決宣告多數之沒收,未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亦尚難謂為
     違法。(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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