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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86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屏東地檢處(七十年二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告訴乙女詐欺,偵查中,兩人結婚,甲男旋聲請撤回告訴,可否?
法律問題:甲男告訴乙女詐欺,偵查中,兩人結婚,甲男旋聲請撤回告訴,可否?
討論意見:甲說:配偶間犯詐欺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廿四
        條固定有明文,惟此項配偶關係必須在犯罪時即已存在,始有其適
        用。是本件甲之撤回告訴,應不生效力。
     乙說:為貫徹該條維繫親誼和睦家族之立法本旨,應解釋為無論犯罪時,
        告訴時抑得撤回告訴期間,如有該條親屬關係者,均有其適用,本
        件甲之撤回告訴,應准許之。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