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人如果亦是有配偶之人,則究竟應論以該條前
段之「通姦罪」或是該條後段之「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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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人如果亦是有配偶之人,則究竟應論以該條前
段之「通姦罪」或是該條後段之「相姦罪」?
討論意見:甲說:係一行為觸犯通姦及相姦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
犯之例,從一重處斷(同說見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五六一頁;周治
平著刑法各論第五○五頁)。
乙說:應論以通姦罪(同說見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第四五九頁;韓忠謨著
刑法各論第二八二頁)。
丙說:以相姦者之配偶是否提出告訴為斷。相姦者之配偶亦提出告訴者應
論以通姦罪,相姦者之配偶未提出告訴應論以相姦罪,以符合刑訴
法第二三九條後段之「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之法意。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少數贊同丙說。
研究結果:同意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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