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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26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 38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東地檢處(七十年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人如果亦是有配偶之人,則究竟應論以該條前
段之「通姦罪」或是該條後段之「相姦罪」?
法律問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人如果亦是有配偶之人,則究竟應論以該條前
     段之「通姦罪」或是該條後段之「相姦罪」?
討論意見:甲說:係一行為觸犯通姦及相姦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
        犯之例,從一重處斷(同說見陳樸生著實用刑法第五六一頁;周治
        平著刑法各論第五○五頁)。
     乙說:應論以通姦罪(同說見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第四五九頁;韓忠謨著
        刑法各論第二八二頁)。
     丙說:以相姦者之配偶是否提出告訴為斷。相姦者之配偶亦提出告訴者應
        論以通姦罪,相姦者之配偶未提出告訴應論以相姦罪,以符合刑訴
        法第二三九條後段之「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之法意。
     結論:多數贊成乙說,少數贊同丙說。
研究結果:同意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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