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警局偵破某重大刑案,乃招待記者會宣佈偵查所得案情,有關人員應否負
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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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警局偵破某重大刑案,乃招待記者會宣佈偵查所得案情,有關人員應否負
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罪責?
討論意見:甲說: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定有明文,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受檢察官之指揮、命令偵查刑事案件,如有右開洩秘情
事自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二條第一項之罪(卅一年二月三日決議參
照)。
乙說:所謂偵查不公開之,係指偵查之形式不公開而言、並非指偵查所得
的內容不得公開。是本件有關人員所為,尚難成立刑法第一百卅二
條第一項罪責。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刑案偵破後,警察機關招待記者,宣佈偵查所得之案情,如非尚應保守秘
密之事項,尚難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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