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公司購得農地乙筆用作建廠之用,乃因格於土地法規定,無法將之登記
為公司所為,遂經公司全體股東決議,依委託關係暫將該筆土地登記為公
司負責人乙所有(事實上土地仍由甲公司使用)詎乙於辭退甲公司負責人
職位後,擅將該筆農地轉售丙,問乙應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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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公司購得農地乙筆用作建廠之用,乃因格於土地法規定,無法將之登記
為公司所為,遂經公司全體股東決議,依委託關係暫將該筆土地登記為公
司負責人乙所有(事實上土地仍由甲公司使用)詎乙於辭退甲公司負責人
職位後,擅將該筆農地轉售丙,問乙應成立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乙應成立背信罪,蓋乙為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該土地自非他人之
物應屬乙所有,尚與侵占罪要件未符,惟查乙受甲公司之託為甲公
司處理事務,乙對甲所負之義務(指土地之返還),初不因乙辭去
甲公司職務而免除,乙雖辭職仍應將該土地登記與甲公司,今乙將
土地杜賣他人,顯屬違背受託任務,自應成立背信罪。
乙說:乙應成立侵占罪,蓋乙僅名義上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事實上並有管
領該筆土地,甲公司實為所有權人(乙雖得稱係所有權人,僅係指
外部關係而言),今乙未占有該土地,而將甲公司之土地轉賣他人
,乙以所有權人地位自居已屬顯然,且侵占罪為背信罪之特則,自
應論以侵占罪較妥。
結論:採甲說,蓋刑法之侵占罪須係以「他人」之物而予侵占為構成要件
之一,法文規定甚明,而該不動產(土地)既已登記為乙所有,自
應以以登記簿為準,認為係乙所有土地,乙自屬有權處分,無侵占
可言。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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