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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向乙借錢,乙無錢可借,而以金飾借予週轉,甲乃持向丙質借,嗣後乙
屢次向甲催討,甲均否認有向乙借用金飾持以質借之行為,問甲是否成立
侵占罪?
法律問題:甲向乙借錢,乙無錢可借,而以金飾借予週轉,甲乃持向丙質借,嗣後乙
     屢次向甲催討,甲均否認有向乙借用金飾持以質借之行為,問甲是否成立
     侵占罪?
討論意見:甲說:乙既知甲意在以金飾週轉,仍然借與金飾,則甲持以質借,即難謂
        為以侵占之犯意擅自處分。況質借本係週轉之方法之一,尚難以甲
        未告乙如何週轉,即認有侵占之犯行。雖甲嗣後否認向乙借用金飾
        ,無非意圖賴債,究屬民事上債務履行問題,要與侵占罪之構成要
        件有間。
     乙說: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意圖排除權利人,而自己
        或第三人以所有人自居,謀對物依其經濟上之用法而為使用、收益
        、處分,在客觀上行為人對其所持之物須有足以表現此意圖之行為
        惟惟不以處分行為為限,苟賃貸、質押等行為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
        圖而為之者,亦無礙於侵占罪之成立(見韓忠謨著刑法分則第四五
        六頁)。
        茲甲否認有向乙借用金飾及持以質借之事實,則其排除權利人以他
        人之物作為自己之物即以所有人自居而加以支配或處分之行為,甚
        為明顯,其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已昭然揭若,而與承認有借用、質
        借之行為,僅拒不交還或延不償還之情形有別,故甲應成立侵占罪
                。
     結論: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乙既將金飾借予甲,供甲週轉,顯已同意甲將該金飾予以處
     分,則甲持以質借,尚難論以侵占罪責。甲事後否認向乙借用金飾,不予
     返還,要係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