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乙丙三人均係成年人,共同謀議前往丁宅行竊財物。由丙侵入丁宅內竊
取錄音機等物,甲乙則在外把風。該甲乙丙三人究應負結夥三人以上之加
重竊盜罪責?抑僅共犯普通竊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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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乙丙三人均係成年人,共同謀議前往丁宅行竊財物。由丙侵入丁宅內竊
取錄音機等物,甲乙則在外把風。該甲乙丙三人究應負結夥三人以上之加
重竊盜罪責?抑僅共犯普通竊盜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三人以上如果事前為共同目的而結夥行竊,則雖僅一、二人下手實
施竊取行為,其分擔把風或搬動之行為者,亦均應以結夥竊盜罪(
參照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第七九六頁)。是本題甲乙丙三人事前為
共同目的而謀議行竊,雖僅丙下手實施竊取,甲乙二人把風,亦均
應以結夥竊盜論罪。
乙說:甲乙雖事前參與謀議行竊,惟僅由丙一人下手行竊,其實施竊盜行
為者既僅一人,則與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但
甲乙與丙間既有犯意聯絡,由丙分擔下手實施竊取行為,且甲乙又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把風行為,故均應論以共犯普通竊盜罪名
。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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