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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0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乙丙三人均係成年人,共同謀議前往丁宅行竊財物。由丙侵入丁宅內竊
取錄音機等物,甲乙則在外把風。該甲乙丙三人究應負結夥三人以上之加
重竊盜罪責?抑僅共犯普通竊盜罪名?
法律問題:甲乙丙三人均係成年人,共同謀議前往丁宅行竊財物。由丙侵入丁宅內竊
     取錄音機等物,甲乙則在外把風。該甲乙丙三人究應負結夥三人以上之加
     重竊盜罪責?抑僅共犯普通竊盜罪名?
討論意見:甲說:三人以上如果事前為共同目的而結夥行竊,則雖僅一、二人下手實
        施竊取行為,其分擔把風或搬動之行為者,亦均應以結夥竊盜罪(
        參照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第七九六頁)。是本題甲乙丙三人事前為
        共同目的而謀議行竊,雖僅丙下手實施竊取,甲乙二人把風,亦均
        應以結夥竊盜論罪。
     乙說:甲乙雖事前參與謀議行竊,惟僅由丙一人下手行竊,其實施竊盜行
        為者既僅一人,則與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但
        甲乙與丙間既有犯意聯絡,由丙分擔下手實施竊取行為,且甲乙又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把風行為,故均應論以共犯普通竊盜罪名
        。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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