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在其所擺設之香腸攤上,以抓骰子比點數大小之方式與某乙賭博財物
,言明如乙所得點數較少,乙應給甲新臺幣(下同)五元,如乙所得點數
較多,甲不給乙金錢,只給香腸一條(因每條香腸之售價為十元,故某乙
賭贏時,仍應給甲五元),問某乙是否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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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在其所擺設之香腸攤上,以抓骰子比點數大小之方式與某乙賭博財物
,言明如乙所得點數較少,乙應給甲新臺幣(下同)五元,如乙所得點數
較多,甲不給乙金錢,只給香腸一條(因每條香腸之售價為十元,故某乙
賭贏時,仍應給甲五元),問某乙是否構成賭博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乙賭贏時,雖未收受現金,惟實際上已從中獲取五元之利益,仍
應論以賭博罪。
乙說:某乙賭贏時,僅得香腸一條,並未收取金錢,依照刑法第二六六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成立賭博罪。
結論: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乙之行為,係屬賭博,應成立賭博罪,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刑事
法律問題彙編九四○頁至九四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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