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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意圖姦淫而和誘十六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乙女脫離家庭
後,復予以姦淫,事為甲男之妻丙女知悉,丙女乃告訴乙女相姦,問乙女
可否成罪?
法律問題:甲男係有配偶之人意圖姦淫而和誘十六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乙女脫離家庭
     後,復予以姦淫,事為甲男之妻丙女知悉,丙女乃告訴乙女相姦,問乙女
     可否成罪?
討論意見:甲說: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侵害家庭之監督權外,對
        被和誘之個人要難謂無侵害,因而被和誘之人係該罪之被害人,本
        件甲男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而乙女為該罪之被
        害人,即為被害人,自不能再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
     乙說:刑法對於十六歲已滿之女子未設有如同法第二百廿七條之保護規定
        ,足見刑法係認十六歲以上之女子智慮已甚週全,故其若被和誘後
        進而與有配偶之人發生姦淫關係,自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卅九條之
        相姦罪。
     結論: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如被誘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應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如被誘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
     之相姦,應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