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理髮廳於該店與樓下相通之二樓特設未完全遮蔽之房間內,為顧客作色情
按摩,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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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理髮廳於該店與樓下相通之二樓特設未完全遮蔽之房間內,為顧客作色情
按摩,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構成公然猥褻罪,蓋理髮廳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未完全遮掩
之房間,亦屬理髮廳之一部分,在其內之行為,乃不特定人有共見
共聞之可能。
乙說:不構成公然猥褻罪。因理髮廳之二樓房間已隔離成小房間,此小房
間已非公眾得隨意出入之場所,其內之行為即非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以共見共聞,與「公然」之要件不合。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與理髮廳相通之二樓,如屬該理髮廳之一部分,即為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在此場所為顧客作色情按摩,應構成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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