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夫妻育有一子乙,又收養一女丙,若乙、丙發生和姦行為,是否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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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夫妻育有一子乙,又收養一女丙,若乙、丙發生和姦行為,是否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之規定,
既與婚生子女同,則養女與養母所生之子間亦為法定血親關係(參
照司法院三四年院解字二九八九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卅二年上字第二
三六六號判例),如有和姦行為,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罪
。
乙說:不成立,該條處罰意旨在避免血統之紊亂,養子女與親生子女間並
無血統關係,縱有和姦行為,亦無該條之適用。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參考司法院三十三年九月五日院字第二七四七號解釋)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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