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竊取他人之郵局存款簿及印章後,並在郵局提款單上儲存戶姓名欄偽
填存款人之姓名,填妥提款單後向郵局冒領存款,其在提款單儲存戶姓名
欄所偽填之存戶姓名,應否認為偽造署押,並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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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竊取他人之郵局存款簿及印章後,並在郵局提款單上儲存戶姓名欄偽
填存款人之姓名,填妥提款單後向郵局冒領存款,其在提款單儲存戶姓名
欄所偽填之存戶姓名,應否認為偽造署押,並宣告沒收。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既在儲存戶姓名欄偽填存款人之姓名,且足以生損害於存款人
,應認為係偽造署押,並應宣造沒收。
乙說:按郵政存款簿儲金提款單蓋用印鑑後連同存款簿送交郵局,經郵局
核對印鑑及儲金簿無訛後,即可登帳付款,毌須存款戶在該提款單
親自署押,因之儲存戶姓名欄所填寫存戶之姓名,究與署名簽押之
作用有別,即非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不生署押之問
題,因之亦不必宣告沒收。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某甲在郵局提款單儲戶姓名欄,填寫存款人姓名之行為,如
無以之表示為存款人親自署押之意思,而僅在表示某人為儲戶者,即無偽
造存款人之署押可言,則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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