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且承辦人及該機關首長均明知該
公文之內容含混籠統,其結果對公眾或他人亦足以生損害,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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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且承辦人及該機關首長均明知該
公文之內容含混籠統,其結果對公眾或他人亦足以生損害,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犯罪,因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模稜不清
,純係行政上缺失,尚難構成該條之罪。
乙說: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模稜不清,固不負刑責,但
其內容如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且為承辦人及首長所明知,仍有
該罪之適用。
審查意見:無犯罪之故意,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人為構成要件。文書內容縱令含
混籠統,如非故意登載不實之事項,尚難論以該條之罪責。以甲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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