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且承辦人及該機關首長均明知該
公文之內容含混籠統,其結果對公眾或他人亦足以生損害,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罪。
法律問題:某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且承辦人及該機關首長均明知該
     公文之內容含混籠統,其結果對公眾或他人亦足以生損害,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不成立犯罪,因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模稜不清
        ,純係行政上缺失,尚難構成該條之罪。
     乙說:行政機關發行公文如其內容含混籠統,模稜不清,固不負刑責,但
        其內容如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且為承辦人及首長所明知,仍有
        該罪之適用。
審查意見:無犯罪之故意,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人為構成要件。文書內容縱令含
     混籠統,如非故意登載不實之事項,尚難論以該條之罪責。以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