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以陳情書函寄地方法院檢察處,陳明他人之明罪事實,若經查無該犯
罪事實,某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
法律問題:某甲以陳情書函寄地方法院檢察處,陳明他人之明罪事實,若經查無該犯
罪事實,某甲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雖以陳情書為之,然關於誣告行為之方法,無論以言詞或書面
,如告訴、告發、自訴、報告等均無不可。若行為人基於誣陷之意
思,堆砌事實而為虛偽之舉發,即與誣告行為相當,並不因其以陳
情書為名義,即認非屬誣告行為,某甲應成立誣告罪。
乙說:某甲既僅以陳情書為之,即係缺乏舉發他人犯行之意思,縱使陳情
書內所載他人犯罪事實,經查無該事實,亦難認其有誣告之行為,
某甲不成立誣告罪。
結論:採甲說。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