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後,抗傳未到案執行,拘提無著
,因而依法通緝。通緝中,某甲又另犯賭博罪被判處罰金五百元確定,並
送執行。因某甲前案已在通緝中,後案乃簽准併前案通緝,惟未另行換發
通緝書,就後案一併載明於通緝書內。在前判決確定三年九個月後,依刑
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時效已完成,但後案判決確定僅逾三年
未達三年九個月時,某甲到案,係後案賭博罪罰金五百元,是否得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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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因違反票據法被判處罰金一千元確定後,抗傳未到案執行,拘提無著
,因而依法通緝。通緝中,某甲又另犯賭博罪被判處罰金五百元確定,並
送執行。因某甲前案已在通緝中,後案乃簽准併前案通緝,惟未另行換發
通緝書,就後案一併載明於通緝書內。在前判決確定三年九個月後,依刑
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時效已完成,但後案判決確定僅逾三年
未達三年九個月時,某甲到案,係後案賭博罪罰金五百元,是否得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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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意見:甲說:行刑權時效之進行,以行刑權之不行使為前提,本件某甲前案已依
法通緝,有刑法第八十五條之適用,則對於同一被告而言,既已併
案通緝,行刑權並未怠於行使,並不以換發通緝書為必要,故應有
刑法八十五條之適用(最高法院二七年抗字第五十九號判例:凡欲
行使而不能行使者,均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
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後案判決確定未逾三年九個月,行刑權時
效尚未完成,自得予以執行。
乙說:行刑權係各案進行,而一案係一被告一犯罪事實及一侵害法益,本
件某甲違反票據法,賭博係屬兩案,且行刑權時效之停止進行,以
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繼續執行時為限,前案之違反票據法案件固
有停止之原因,但後案併予通緝僅係辦案之便宜措施,未經合法通
緝,不能將前案之通緝效力延伸至後案賭博罪,故無刑法第八十五
條之適用,依刑法八十四條之規定時效已完成,不得予以執行。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審查意見:後案既未另行換發通緝書,雖經檢察官簽准併前案通緝,仍不生通緝效力
,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乙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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