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張某因違反票據法,經法院判處罰金廿萬元,於67.1.30.判決確
定,至69.10.30.拘獲歸案,執行檢察官核准其分六期繳納,張
某按月繳至70.1.30.後,即拒不繳納,檢察官是否仍可傳、拘其
到案,令其繼續繳納,如無力完納時,是否可令其易服勞役,有肯定、否
定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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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張某因違反票據法,經法院判處罰金廿萬元,於67.1.30.判決確
定,至69.10.30.拘獲歸案,執行檢察官核准其分六期繳納,張
某按月繳至70.1.30.後,即拒不繳納,檢察官是否仍可傳、拘其
到案,令其繼續繳納,如無力完納時,是否可令其易服勞役,有肯定、否
定二說。
討論意見:肯定說:按罰金行刑權之時效期間為三年,張某違反票據法處罰金一案,
雖於67.1.30.判決確定,至70.1.29.滿三年,
但檢察官於其行刑權時效期間內,已開始執行,核與刑法第八十
四條第一項於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合,自不發生消
滅時效之問題,檢察官自得令張某繼續繳納,如無力完納時,並
可令其易服勞役。
否定說:張某違反票據法處罰金一案,其行刑權之時效為三年,且無不能
開始或繼續執行之情形(按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罰金應
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
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故檢察官核准其分期繳納,難認為係不能
開始或繼續執行),自不發生行刑權之時效停止進行之問題,張
某違反票據法處罰金一案於67.1.30.判決確定,至70
.1.29.滿三年而時效消滅,對於未繳納部分之罰金,自不
可再行傳拘,令其繳納。
審查意見:併第七案討論。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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